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中央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两条路径,即以“德治”和“法治”作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有效发挥二者合力,使其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推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治理及其目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的共同着力点
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互动过程。治理的基础是利益的协调(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5页)。就国家治理而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在要素禀赋和资源获取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社会利益矛盾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协调和解决利益矛盾是国家治理的根本目标。
利益的实现往往不是利益主体能够自行获得的,而是需要经由一定的社会途径才能实现。这一利益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是利益内含的最为基本的矛盾(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5页)。因此,为更好地实现个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有效解决利益矛盾,就需要构建基于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使每个利益主体都能分享利益。在构建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中,需要权力作为权威力量来调和利益矛盾,“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雅斯贝尔斯:《论韦伯》,鲁艳萍译,桂冠出版社1992年,第369页)。而从权力的来源看,道德、价值观等意识形态要素以及法律制度,是权力存在和产生作用的重要基石。
从权力的意识形态来源看,正如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指出的,意识形态是“约略地意谓我们所说的和所信的东西与我们居于其中的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相联系的那些方面”,它“并非简单地指人们所持有的那些深固的、经常是无意识的信念;我主要指的是那些感觉、评价、认识和信仰模式,它们与社会权力的维持和再生产有某种关系”(特里·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伍晓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页)。
从法律制度对权力的影响看,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认为一个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正常成立、运行,首先必须有其“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决定了其可能“支配”的权威。只有在一定“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组织才能促使其内部的成员服从某种命令,这种命令又常以个人签发、契约、协议、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等形式出现,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支配”的过程(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147页),而这种“合法性”的程度越高,其能够起到的“支配力”就越强。
正是从上述两方面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从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两方面构筑起能够协调利益矛盾的权力基础,为国家实现有效的治理提供必要的权威力量。因此,在国家治理的整体进程中,二者能够成为权力的共同来源,并据此具备了统一于国家治理的契合点。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的共同目标
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应当以人为本,要保障人的权利、自由、幸福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虽然具有不同的内涵与侧重,但二者都以“以人为本”为目标归属。“以人为本”是二者具有紧密联系的契合点,正是有了这一共同目标,才能将“德治”与“法治”这两条不同的路径辩证统一起来。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旨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高价值观在新时代的集中表达,其内涵就是“以人为本”。当今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我们倡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价值观的一元性和多元性之间的关系。从社会的发展规律看,核心价值观必须是一元的,失去“一元主导”统领,意识形态领域就缺少引领力量,社会运转将陷入无序或混乱。但在建设一元性的核心价值观时,必须正确区分群众的客观需要和主观觉悟之间的关系,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有许多时候,群众在客观上虽然有了某种改革的需要,但在他们的主观上还没有这种觉悟,群众还没有决心,还不愿意实行改革,我们就要耐心地等待。直到经过我们的工作,群众的多数有了觉悟,有了决心,自愿实行改革,才去实行这种改革,否则就会脱离群众。”因此,要真正有效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就在于使人民群众自觉提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而实现这种认同的路径就在于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人为本”要义,在坚持“以人为本”中提升价值认同,使群众认识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从而自觉自愿行动起来。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具有深厚、长久的生命力。
“以人为本”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导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就表明,依法治国的价值理念就是要“以人为本”,就是要通过法治实现对人民利益的关照,实现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尊重。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规律看,法治在实现国家的“善治”(good governance)中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法治确立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人民谋取最大的福利。这就要求依法治国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基本的、终极的价值取向,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真正尊重人、关心人,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反,如果法律不“以人为本”,不是以社会大众的利益为本,那这样的法律体系必定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就必然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社会基础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这就表明,法治的实现不仅仅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必须要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其中,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巩固,是社会基础的重要组成。要理解这一社会基础,首先需要对价值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价值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要素,即价值是否存在,既关系到主体的目的、意愿,也需要分析客体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目的和意愿。由于价值的这种二元属性,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必然会形成关于某类事物的价值的主观看法和观念,也就是价值观。
从价值观的意义看,公民的观念对于整个社会的行为取向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旨在维护公平正义,而只有与社会的道德观念相贴切、具有深厚价值观基础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的支持和认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明确提出了法治,并在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有助于使广大公民从修身做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正确认识到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在人与人的互动中逐步形成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为依法治国奠定社会价值基础。
依法治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是“德治”,但道德的力量往往缺乏刚性约束,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的自觉性,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制度环境。多数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建设都通过制度来保证人们行为的规范性、过程的持续性和结果的可靠性。例如,法国从1959年开始制定“关于在国外扩张和恢复法国文化活动的五年计划”。直到现在,法国仍通过预算草案从经济方面加强其文化政策的实施,扩大其经济的、文化的影响力(田海舰:“论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保定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制度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规范作用,也会在实践中引导人们的价值判断。因此,任何社会要使其核心价值观得到广泛认同并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就必须把核心价值观的内涵精髓充分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之中,使法律制度具有价值观的灵魂。如此,通过蕴含着价值观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加明确地设定社会行为的正确轨道,使公民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受到“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就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使人民对法律充分信任,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信心与信守。要通过建设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制度作为根本秩序保证,为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政策保证和机制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攻坚时期。作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两条重要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这二者不能割裂孤立,而是必须形成合力,坚持精神引领和制度保障相结合,才能使各自的作用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依法治国的价值导向,才能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只有通过依法治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落地生根的有利条件。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中央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两条路径,即以“德治”和“法治”作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有效发挥二者合力,使其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推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治理及其目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的共同着力点
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互动过程。治理的基础是利益的协调(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5页)。就国家治理而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在要素禀赋和资源获取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社会利益矛盾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协调和解决利益矛盾是国家治理的根本目标。
利益的实现往往不是利益主体能够自行获得的,而是需要经由一定的社会途径才能实现。这一利益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是利益内含的最为基本的矛盾(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5页)。因此,为更好地实现个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有效解决利益矛盾,就需要构建基于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使每个利益主体都能分享利益。在构建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中,需要权力作为权威力量来调和利益矛盾,“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雅斯贝尔斯:《论韦伯》,鲁艳萍译,桂冠出版社1992年,第369页)。而从权力的来源看,道德、价值观等意识形态要素以及法律制度,是权力存在和产生作用的重要基石。
从权力的意识形态来源看,正如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指出的,意识形态是“约略地意谓我们所说的和所信的东西与我们居于其中的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相联系的那些方面”,它“并非简单地指人们所持有的那些深固的、经常是无意识的信念;我主要指的是那些感觉、评价、认识和信仰模式,它们与社会权力的维持和再生产有某种关系”(特里·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伍晓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页)。
从法律制度对权力的影响看,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认为一个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正常成立、运行,首先必须有其“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决定了其可能“支配”的权威。只有在一定“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组织才能促使其内部的成员服从某种命令,这种命令又常以个人签发、契约、协议、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等形式出现,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支配”的过程(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第147页),而这种“合法性”的程度越高,其能够起到的“支配力”就越强。
正是从上述两方面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从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两方面构筑起能够协调利益矛盾的权力基础,为国家实现有效的治理提供必要的权威力量。因此,在国家治理的整体进程中,二者能够成为权力的共同来源,并据此具备了统一于国家治理的契合点。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的共同目标
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应当以人为本,要保障人的权利、自由、幸福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虽然具有不同的内涵与侧重,但二者都以“以人为本”为目标归属。“以人为本”是二者具有紧密联系的契合点,正是有了这一共同目标,才能将“德治”与“法治”这两条不同的路径辩证统一起来。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旨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高价值观在新时代的集中表达,其内涵就是“以人为本”。当今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我们倡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价值观的一元性和多元性之间的关系。从社会的发展规律看,核心价值观必须是一元的,失去“一元主导”统领,意识形态领域就缺少引领力量,社会运转将陷入无序或混乱。但在建设一元性的核心价值观时,必须正确区分群众的客观需要和主观觉悟之间的关系,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有许多时候,群众在客观上虽然有了某种改革的需要,但在他们的主观上还没有这种觉悟,群众还没有决心,还不愿意实行改革,我们就要耐心地等待。直到经过我们的工作,群众的多数有了觉悟,有了决心,自愿实行改革,才去实行这种改革,否则就会脱离群众。”因此,要真正有效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就在于使人民群众自觉提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而实现这种认同的路径就在于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人为本”要义,在坚持“以人为本”中提升价值认同,使群众认识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从而自觉自愿行动起来。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具有深厚、长久的生命力。
“以人为本”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导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就表明,依法治国的价值理念就是要“以人为本”,就是要通过法治实现对人民利益的关照,实现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尊重。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规律看,法治在实现国家的“善治”(good governance)中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法治确立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人民谋取最大的福利。这就要求依法治国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基本的、终极的价值取向,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真正尊重人、关心人,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反,如果法律不“以人为本”,不是以社会大众的利益为本,那这样的法律体系必定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就必然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社会基础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这就表明,法治的实现不仅仅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必须要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其中,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巩固,是社会基础的重要组成。要理解这一社会基础,首先需要对价值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价值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要素,即价值是否存在,既关系到主体的目的、意愿,也需要分析客体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目的和意愿。由于价值的这种二元属性,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必然会形成关于某类事物的价值的主观看法和观念,也就是价值观。
从价值观的意义看,公民的观念对于整个社会的行为取向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旨在维护公平正义,而只有与社会的道德观念相贴切、具有深厚价值观基础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的支持和认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明确提出了法治,并在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有助于使广大公民从修身做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正确认识到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在人与人的互动中逐步形成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为依法治国奠定社会价值基础。
依法治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是“德治”,但道德的力量往往缺乏刚性约束,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的自觉性,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制度环境。多数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建设都通过制度来保证人们行为的规范性、过程的持续性和结果的可靠性。例如,法国从1959年开始制定“关于在国外扩张和恢复法国文化活动的五年计划”。直到现在,法国仍通过预算草案从经济方面加强其文化政策的实施,扩大其经济的、文化的影响力(田海舰:“论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保定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制度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规范作用,也会在实践中引导人们的价值判断。因此,任何社会要使其核心价值观得到广泛认同并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就必须把核心价值观的内涵精髓充分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之中,使法律制度具有价值观的灵魂。如此,通过蕴含着价值观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加明确地设定社会行为的正确轨道,使公民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受到“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就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使人民对法律充分信任,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信心与信守。要通过建设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制度作为根本秩序保证,为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政策保证和机制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攻坚时期。作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两条重要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这二者不能割裂孤立,而是必须形成合力,坚持精神引领和制度保障相结合,才能使各自的作用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依法治国的价值导向,才能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只有通过依法治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落地生根的有利条件。